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簡詠翰
訴訟代理人 王泓典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
被 告 涂彥翔
訴訟代理人 王新發律師
被 告 黎光哲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
8,85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涂彥翔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
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89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
不動產,分以地號、建號稱之)於民國113年9月3日登記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㈡
確認系爭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前經本院以113
年度補字第237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344萬9,315元。嗣原告於114年3月21日追加
請求確認共同擔保系爭抵押權之同段284-20地號土地上設定
登記亦不存在,且應予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
348萬0,061元【計算式:59.23㎡(284-20地號土地面積)×17,
900元(114年1月公告現值)×290/10000+13,449,315元(原裁
定核定之價額)=13,480,0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萬9,212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13萬0,360元
,尚應補繳1萬8,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