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4年度,6號
TCDV,114,重家繼訴,6,202506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羅云潞律師(解除委任)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2萬9568元(本院卷第5頁收據),惟查原告係以不動產公告現
值估算編號1~10不動產價值,加計編號11~18存款後,陳報總計1
335萬5221元(本院卷第147頁、149頁),然土地公告現值並不能
反映市價,上開不動產經鑑定後,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原
告起訴利益)為3108萬6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4092元,
原告尚欠17萬452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附表:
編號 名稱 原告主張之價值(見本院卷第147頁) 均新臺幣/元 鑑定後價值 (見鑑定報告) 均新臺幣/元 1.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7.5元、4492.5元,合計4770 1萬7314 2.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11.7 1307 3.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191.5 1萬1597 4. 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123.6 2205 5.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44萬5160 821萬0097 6.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06萬2728 1330萬2407 7.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63萬2984 881萬7379 8.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0 0 9.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5萬3600 72萬4185元 合計 1335萬5068 3108萬6491 訴訟標的價額 1335萬5221 3108萬6643 應繳納裁判費 12萬9568元 30萬4092 ㄊ

說明:
一、本院卷第147頁原告陳報之遺產清單編號11~18存款金額與原
告主張相同,總計為1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原告自行陳報之遺產總價為1335萬5220.55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進位為1335萬5221元,與上開1335萬5068+152=1335萬5
220元差1元,乃四捨五入順序不同造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