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即 被 告 張素欣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被 告
即 原 告 張嘉榮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被 告 張英爽
張英品
被 告 張美鈴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 告 張菱容
受告知人 張愿壽
韓舒安
韓舒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
確認遺囑無效事件(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
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張英爽及
張菱容未經合法一造辯論,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
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