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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11號
TCDV,114,訴,311,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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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1號
原 告 DELA ROSA ROMER GULAPA(菲律賓籍,中文名:若莫)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徐祐偉律師
被 告 宋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參照
原告所稱機車之對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於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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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