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83號
原 告 周丈裕
被 告 何雅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
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20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22,411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而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