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386號
TCDV,114,訴,1386,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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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86號
反訴原告 阮家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一、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蜀都串香火鍋店何玉玲間請求給
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
訴原告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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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