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53號
原 告 黃品豪
被 告 黃維超即維美醫學整形外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於民國106年11月1日簽訂
之和解契約第一條第(三)項「甲方拋棄其餘請求」及第二條「
甲方拋棄對乙方及乙方所有僱用人員之民、刑事訴訟權」之條款
不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形式上無從認定原告因而所得之客觀
利益為何,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00元,尚
應補繳1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