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33號
TCDV,114,訴,133,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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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3號
原 告 陳宗彥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 代理人 蕭凡森律師
被 告 李誠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萬3,955元,及其中新臺幣189萬8
,000元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63萬4,652元為被告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0萬3,95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
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而未到庭,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資金需求,陸續向原告借款周轉,並分別
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113年6月19日、113年6月26日、113
年7月10日簽立借據4紙,共計借款189萬8,000元(計算式:1
,500,000+300,000+50,000+48,000=1,898,000),並約定利
息、清償期限如附表一「約定利息」欄、「清償期限」欄所
示。詎被告於約定期限屆至均未還款,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
理,且被告經營之通訊行亦已停業無法聯繫,爰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191萬2,200元,及其中新臺幣189萬8,000元自113年1
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
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與被告間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4筆借款,借款本金
共189萬8,000元,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借款並約定
如附表一「約定利息」欄所示之利息,詎被告於全部借款清
償期屆至後,仍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兩造LINE
對話紀錄截圖、原告帳戶跨行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第49至57頁、第71至101頁),堪信
原告主張為實在。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189萬8,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29日起(見本院卷第
29頁),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三)惟原告請求如附表一所示之約定利息部分,因該約定利息已
逾週年百分之16(計算式詳附表一),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
,兩造就逾百分之16之利息約定為無效。故原告得請求之約
定利息為5,955元(計算式詳附表二),逾此部分之請求,則
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0萬3
,955元(計算式:1,898,000+5,955=1,903,955),及其中189
萬8,000元自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謝佳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約定利息 清償期限 借款期間 約定年利率 1 112年12月27日 150萬元 無 113年5月17日 143日 無 2 113年6月19日 30萬元 1萬2,000元 113年7月31日 43日 33.95% 3 113年6月26日 5萬元 200元 113年7月1日 6日 24.33% 4 113年7月10日 4萬8,000元 2,000元 113年7月17日 8日 190.10% 共計 189萬8,000元 1萬4,200元 附註: ⒈編號2借款利率為年息33.95%(計算式:12,000/300,000×365÷43×100%≒33.95%)。 ⒉編號3借款利率為年息24.33%(計算式:200/50,000×365÷6×100%≒24.33%)。 ⒊編號4借款利率為年息190.10%(計算式:2,000/48,000×365÷8×100%≒190.10%)。

附表二: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30萬元 113年6月19日 113年7月31日 (43/365) 16% 5,654.79元 2 5萬元 113年6月26日 113年7月1日 (6/365) 16% 131.51元 3 4萬8,000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7日 (8/365) 16% 168.33元 共計:5,9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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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