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204號
TCDV,114,訴,1204,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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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許榮晉
被 告 全喆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柯振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91,568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57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9,6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定貸款契約書第26條約定
(見本院卷第15頁),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
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全喆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全喆公司)、柯振中經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全喆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30日邀同被告柯振
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並簽立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112年9月5日起至117年
9月5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碼年息0.575%計算(現為2.295%),依年金制,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另約定遲延未依約履行債務時,除仍應按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全喆公司自114年2月5日、114年3月5日起未依約攤
還本息,經催告後迄今仍未清償,依貸款契約書第13、14條
約定,前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691,568元
、35,57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全喆公司、柯振中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牌 告利率表、授信明細查詢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結果、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7至31-2 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2人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 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 亦未另行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亦分 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 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 給付。經查:被告全喆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迄 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依約繳納本息,依貸款契 約書第13、14條約定,就剩餘借款視為到期。被告柯振中既 為被告全喆公司對原告所負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 應與被告全喆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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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