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42號
TCDV,114,補,942,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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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2號
原 告 歐衍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茜文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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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