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39號
TCDV,114,補,939,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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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吳泰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鍾貴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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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