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袁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柔雅、田豐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