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3號
TCDV,114,補,33,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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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張弘承
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律師
被 告 張劉金蓮
張慶弘
張慶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
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
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
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
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
,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不因被請求人
亦為共有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
定意旨參照)。復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
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
,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不動產實
價登錄價格,乃一定期間內,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產交易
價格。倘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亦有明定。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
額。
二、查: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准兩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
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予以變賣,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
部分各4分之1比例分配之;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等應連帶
給付自民國109年12月23日次日(即109年12月24日)起,至
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變賣錢,將因占有或出租附表所示系爭
不動產之使用收益,按月加計法定利率5%之利息返還予原告
。而就原告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依原告所陳
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如附表之所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欄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7,539,452元
,故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84,863元(計算式
:7,539,452元x原告潛在應有部分4分之1=1,884,863元)。
(二)就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就附表編號1及編號7之不動產部分
,因原告未能陳報被告等人將附表編號1、7之不動產出租予
第三人之每月租金數額為何,故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上開附表編號1
及編號7之不動產之鄰近地區、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
產(包含房屋及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之租金單價約為每
平方公尺1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原告起訴狀所載
其主張附表編號2至6之不動產每月租金之行情分析及計算方
式為據,則就附表編號1及7之不動產每月租金為12,406元(
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39元×編號7建物之總面積89.25平方公
尺=12,406元),另依原告所主張如附表編號2至6不動產之
每月租金約有57,602元,故本件系爭不動產之每月租金合計
為70,008元(計算式:12,406元+57,602元=70,008元),則
就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給付將因占有或出租系爭不動產之每
月租金數額為17,502元(計算式:70,008元×原告潛在應有
部分4分之1=17,502元),併請求自民國109年12月23日起至
系爭不動產變賣前,按月加計法定利率5%(即年息60%)之
利息。則依據前揭規定及說明,此聲明第2項應併算至起訴
前1日即113年12月3日止之利息為41,431元【計算式:17,50
2元×60%×(3+346/366)=41,4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
件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933元(計算式
:17,502元+41,431元=58,933元)。
三、前揭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亦無
主從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943,796元(計算式:1,884,863元+58,933元=1,
943,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
編號 種類 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公告現值計算) 每月租金數額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 82.61 公同共有1分之1 (原告潛在應有部分為4分之1) 1,057,408元 2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0號土地 28.85 715,480元 3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0號土地 214.5 5,319,600元 4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0號土地 8.18 202,864元 5 建物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133 114年課稅現值為146,800元 57,602元 6 建物 臺中市○里區○○段00○號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路000號,坐落於上開編號3之同段298地號土地上) 79.56 3,600元 7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坐落於上開編號1之同段755地號土地上) 89.25 80,900元 12,406元 8 合計 7,539,452元 70,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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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