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648號
TCDV,114,補,1648,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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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8號
原 告 蔡清潭
被 告 陳秀如
林春梅
陳暐茗
蔡仲軒
蔡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2萬1283元(5436萬38
48/3,元以下4捨5入,計算式詳如起訴狀第5頁參、所載),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44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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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