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5號
原 告 許陣敬
王智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艾彥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3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
1萬8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