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94號
TCDV,114,補,1594,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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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4號
原 告 胡睿恩
法定代理人 胡育進
施昭伊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柏智及其法定代理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52,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補正被告洪柏智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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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