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78號
TCDV,114,補,1578,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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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78號
原 告 蘇地化



被 告 高祥玲莊秀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萬8983元(
計算式:912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1,600元/㎡×土地面積865.13
㎡+912-1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土地面積17.25㎡=10,0
88,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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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