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4號
原 告 王馨瑩即林王阿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