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10號
TCDV,114,補,1510,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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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0號
原 告 日商卡樂芙厚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山 Su, Ching-Shan

送達代收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家毓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678,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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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