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05號
原 告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佳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232,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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