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01號
TCDV,114,補,1501,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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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01號
原 告 蔡崇欽
被 告 江威宗
丁玉梅
蔡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
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等語,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依
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為12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726,71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2,200元/㎡×面積23.66㎡×原告持分1/12=102,921元。 2 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5,456元/㎡×面積154.39㎡×原告持分1/12=584,829元。 3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 114年房屋課稅現值467,600元,原告持分1/12=38,967元。 合計 726,7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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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