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呂文玉
訴訟代理人 楊欣翰
林銘保
許幸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韋槿、潘永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1,41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