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427號
TCDV,114,補,1427,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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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王馨瑩
上列原告與姓名年籍不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原告卻列逾30支行動電話門號聲請法官代為調查
被告姓名年籍,亦未提出證據釋明各該門號與被告間之關連性。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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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