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3號
原 告 陳賴枝蓮
被 告 陳文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47,97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715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而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
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
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
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至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
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
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倘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市場
實際成交價額,高或低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市場實際交易價
額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參照)。再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請求之訴訟標的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供參,而其訴之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臺
中市○○區○○街00號房屋返還原告,並辦理過戶登記。依上揭
說明,訴訟標的價額為上開房屋交易現值,經依內政部不動
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上開房屋鄰近之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街0號房屋於民國113年5月7日交易總價新臺幣(下
同)1070萬元,總面積151.8平方公尺,約為每平方公尺70,
487元,上開房屋連同土地之交易價額約為13,159,923元(
計算式:70,487×186.7=13,159,923,元以下四捨五入),
參考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
約為3比7之課稅原則,系爭房屋之價值約為3,947,977元(1
3,159,923×3/10=3,947,97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47,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
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46,308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