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412號
TCDV,114,補,1412,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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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吳淑玲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3,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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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