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411號
TCDV,114,補,1411,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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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陳美玉
訴訟代理人 林筠傑律師
被 告 黃晟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一
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系爭房地之價值。從而,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28,006元(按依公告現值乘
以土地面積、權利範圍,曁依原告所陳報系爭房屋現值核定;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08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 北屯區 崇德段 77 2,017.57 1545/100000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樣式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層次面積(㎡) 權利範圍 1 1772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3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1層 13層 總面積:116.47 陽台:17.30 雨遮:4.23 全部 共有部分: 崇德段第1795建號(共有權利範圍:16003/0000000) (含停車位編號042號,權利範圍:3532/00000000) (含停車位編號043號,權利範圍:3753/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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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