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原 告 洪麗惠上列原告與被告傅俊豪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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