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33號
TCDV,114,補,1333,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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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洪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俊豪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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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