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24號
TCDV,114,補,1324,202506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金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麟添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勝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3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294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1/1頁


參考資料
金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