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1號
原 告 羅誼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宇航、蔡聰彬、陳麗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