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劉育吟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蔡珮辰律師
謝昀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6萬2,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