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37號
TCDV,114,補,1137,2025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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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林霈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峰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下同)54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核定為579,233元(如附表
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4萬9,000元) 1 利息 54萬9,000元 113年3月29日 114年5月4日 (1+37/365) 5% 3萬232.6元 小計 3萬232.6元 合計 57萬9,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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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