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05號
TCDV,114,補,1105,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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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文鼎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羚
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律師
李昭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焜致政祥實業有限公司劉少定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796,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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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鼎先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