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66號
TCDV,114,補,1066,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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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賴錦文
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鄭仲昕律師
被 告 蔡佳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
返還予臺中市政府地政局;㈡被告應給付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新臺幣(下同)84,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返還第1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臺中市政府地政
局1,41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系爭土地面積為36平方公
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97,400元(計算式:3
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14公告現值44,800元+84,600元=1,697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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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