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59號
TCDV,114,補,1059,202506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劉耀堂
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祐煾及李祐煾之法定代理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6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提出被告之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確認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身分及姓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