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賴義升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被 告 魏金菊
陳銘傑
陳炳煌
林阿文
陳英珠
陳月桃
陳宜蓁
林鳳英
吳艷秋
徐忠瑜
徐忠禎
徐孟傑
賴宛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萬5,01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9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
之11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土地如
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法
院得依職權調查,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而土地公
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
,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法院若未命鑑定該土地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該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
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
8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計算。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
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土地距本件起訴時間最近之交易紀
錄為民國111年4月,當時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8,943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可
參;又系爭土地於114年、111年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
尺8,200元、7,3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公告土地現 值查
詢資料為憑,可見系爭土地價值自111年至114年,應處於上
漲之狀態,然114年之土地公告現值仍較111年之實際交易價
額為低,故本院認相較於土地公告現值,系爭土地最近實際
交易單價應較適宜作為認定系爭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依據
。系爭土地面積為5,233.34平方公尺,又原告主張就系爭土
地之應有部分比例為144分之1,則以每平方公尺8,943元計
算,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可得受之利益應分別為32萬5,012
元(計算式:8,943×5,233.34×1/144=325,012,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萬5,01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49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