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廖祿忠
廖祿通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原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間聲請再審事件
,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