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蔡素珍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00、00樓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鐘哲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
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7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聲請就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及裁判,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之給付,准上訴人以新臺幣138萬9,617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兩造間請求給返還借款事件,經原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42萬0,887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依職權為假 執行之宣告。因上訴人於原審未為反擔保之聲明,惟上訴人 已就原判決提起上訴,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 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392條 第2項等規定,聲請就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及裁判等語。並 聲明:請求准許上訴人就原判決所命給付以42萬0,887元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
有關上訴人就原判決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及裁判之聲請,並 無意見,但上訴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不應為本金42萬 0,887元,尚應加計利息,經上訴人計算本金加計利息之金 額約為222萬元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 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 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 4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 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所明定。四、經查:
㈠原審判決上訴人與林柏君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42萬0,887元,
及自95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並 自95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並依職權宣告得為假執行。上訴人雖未於原審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惟依前揭規定,仍得於提起上訴 時,聲請第二審法院為此宣告,並得聲請第二審法院就此先 為辯論及裁判。按假執行裁判之執行本質仍為終局執行,一 旦實施執行程序,其效果與確定判決之強制執行程序相同, 足認對上訴人權益確生重大影響。茲上訴人對原判決命其對 被上訴人為上開給付及假執行之宣告,已於法定期間提起上 訴,並聲明求予廢棄及駁回,有民事聲明上訴狀及民事聲請 狀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則其聲請就假執行之上訴 ,先為辯論及裁判,准其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 行,揆諸前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按免為假執行所供之擔保金,係備供賠償受擔保利益人所受 之損害,是法院就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於定擔保額時,對於 得為假執行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金、費用以及其他可能發生之損害均應斟酌之。查原審判命 上訴人除應給付本金外,亦須給付利息、違約金,惟因被上 訴人得為假執行之範圍,僅限於本案判決確定以前,且其於 本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萬元,係不得上訴第三審 事件,參考司法院113年4月24日修正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 要點規定,第一、二通常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 為1年2個月、2年6個月,其辦案期限合計需時3年8個月。被 上訴人係於113年8月6日向本院起訴(見原審卷第11頁),則 其辦案期限至117年4月6日止,據此推估關於原判決所命本 案確定前上訴人應為給付之利息、違約金如附表1所示,其 總額即如附表2所示。從而上訴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之。酌定擔保金額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 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裁定參照)。 是本院自無需就兩造所主張上訴人應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 額為准駁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上訴人就假執行之上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5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392條第2項、第463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宥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芮俞附表1:(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總額 ⒈ 利息 42萬0,887元 95年12月15日 117年4月6日 9% 80萬7,275元 ⒉ 違約金 42萬0,887元 95年12月15日 117年4月6日 1.8% 16萬1,455元 合計 96萬8,730元 附表2:(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利息總額 違約金總額 合計金額(A) 反擔保薪金額 42萬0,887元 80萬7,275元 16萬1,455元 138萬9,617元 138萬9,6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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