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187號
TCDV,114,監宣,187,202506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OOO
代 理 人 陳祈嘉律師
相 對 人 OOO
關 係 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出租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
二、前項出租所得租金應全部存入甲○○於平鎮北勢郵局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下稱受監護
宣告人)前經本院於112年11月21日以112年度監宣字第697號
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
,及指定關係人OOO為會同開據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
人現因身心障礙因素,目前居住於臺中維新醫院接受全日看
護及治療,原住處(即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街00號建物
)目前空置,為支應受監護宣告人接受治療及看護之費用,
爰依法聲請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出租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予訴外人OOO。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
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
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
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69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相關醫療費用支
出收據、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親屬系統表、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平鎮北勢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封面影本、房屋稅籍登記資料、本院家事法庭113年10月1
5日中院平家恩113司監宣298字第1130079662號准予備查函
、租賃契約書影本、訴外人OOO聲明書等件為證,並有受監
護宣告人之財產資料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準此,本院審
酌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舅舅,並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
人,而受監護宣告人無工作能力,無收入以支應其生活及醫
療費用,復經關係人即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OOO表示同意
,故出租上開不動產用以支付、安排受監護宣告人每月醫療
、看護、生活等費用,應屬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是本
件聲請核與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
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
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出
租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或就其處分所得之
金錢,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生活及養護療治所需費用。又為保護、增進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及有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變賣所得
價金行為,爰併予諭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出租所得租金應存
入受監護宣告人設於平鎮北勢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鈺卉附表:
坐落臺中市○里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里區○○街00號,基地坐落於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