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OOO
代 理 人 陳祈嘉律師
相 對 人 OOO
關 係 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出租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
二、前項出租所得租金應全部存入甲○○於平鎮北勢郵局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下稱受監護
宣告人)前經本院於112年11月21日以112年度監宣字第697號
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
,及指定關係人OOO為會同開據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
人現因身心障礙因素,目前居住於臺中維新醫院接受全日看
護及治療,原住處(即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街00號建物
)目前空置,為支應受監護宣告人接受治療及看護之費用,
爰依法聲請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出租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予訴外人OOO。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
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
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
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69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相關醫療費用支
出收據、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親屬系統表、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平鎮北勢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封面影本、房屋稅籍登記資料、本院家事法庭113年10月1
5日中院平家恩113司監宣298字第1130079662號准予備查函
、租賃契約書影本、訴外人OOO聲明書等件為證,並有受監
護宣告人之財產資料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準此,本院審
酌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舅舅,並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
人,而受監護宣告人無工作能力,無收入以支應其生活及醫
療費用,復經關係人即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OOO表示同意
,故出租上開不動產用以支付、安排受監護宣告人每月醫療
、看護、生活等費用,應屬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是本
件聲請核與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
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
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出
租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或就其處分所得之
金錢,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生活及養護療治所需費用。又為保護、增進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及有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變賣所得
價金行為,爰併予諭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出租所得租金應存
入受監護宣告人設於平鎮北勢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鈺卉附表:
坐落臺中市○里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里區○○街00號,基地坐落於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