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9號
TCDV,114,消債更,59,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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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乃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羅乃文自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307,241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9,000
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
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 109年、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 112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23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存摺(交易明細)
影本、在職證明書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
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
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 3項
、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
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 1項 。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6月19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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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