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士鋒(即莊培哲)
代 理 人 張佳瑋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增列「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租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至12樓 法
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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