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209號
TCDV,114,消債更,209,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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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士鋒(即莊培哲)

代 理 人 張佳瑋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莊士鋒(即莊培哲)自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16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2,632,362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35,000
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收入切結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北區(中區)國稅局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
、身心障礙證明、臺中市后里區低收入戶證明書、薪資袋、
保險單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為證。並有本院
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51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
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
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
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6月19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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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