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聲字,114年度,70號
TCDV,114,消債全聲,70,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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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70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紀孟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4月21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
,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4年8月18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
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
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24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
,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
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
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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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