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聲字,114年度,67號
TCDV,114,消債全聲,67,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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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67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黃素玲



代 理 人 林佳怡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黃清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4月16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
,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4年8月13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
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
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20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
,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
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
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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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