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聲字,114年度,63號
TCDV,114,消債全聲,63,202506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6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莊于

代 理 人 林佳怡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8月11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
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
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
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22號裁定保全處分,於同月17日公
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
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
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1/1頁


參考資料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