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70號
TCDV,114,救,70,2025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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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0號
抗 告 人 邱冠智
邱柏翔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馨文、陳亦凡間聲請訴訟救助
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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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