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
原 告 廖朝城
訴訟代理人 廖士青
張靜惠
被 告 廖蒼照
廖美麗
廖素珍
廖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一、確認本件之訴之聲明(欲請求分割何人之遺產)。
二、確認本件起訴之對象為何,如欲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廖進章、廖江玉之遺產,則應以表格分別列載廖進章、廖江玉之繼承人之姓名、應繼分,及分別提出被繼承人廖進章、廖江玉之繼承系統表,及提出廖進章、廖江玉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未以被繼承人廖進章、廖江玉之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則應具狀追加其他繼承人全體為本件當事人(同時應載明其住居所)。
三、提出被繼承人廖進章、廖江玉之全部遺產明細,並以表格分別列載各該遺產之項目、名稱,及各該遺產之價值及其依據之資料(如房地登記謄本、存款證明、國稅局發給之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
四、提出完整記載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暨與全體被
告人數相符且附具證物之繕本。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又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及第2
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記載其
姓名暨住所或居所,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再按請求分割遺產之
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
必須合一確定,應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
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然由原告之訴之聲明所示,究
竟欲請求分割何人之遺產尚非明確,且原告並未將被繼承人
之遺產全部列載,亦未載明各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何、應繼
分比例、遺產範圍、繼承系統表等。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