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林育生
上列聲請人因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
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933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
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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