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何士捷
上列聲請人因英屬維京群島商老來福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
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英屬維京群島商老來福投資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清算人,因尚未經國稅局核定結算、清算申報,無
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22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
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聲請人係於113年6月26日就任清算人
,因原清算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
14年5月20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
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4年5月20
日起展期6個月即114年11月19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
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
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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