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654號
TCDV,114,司聲,654,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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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陳彥汝
相 對 人 紀貴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50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5,298,000元,就剩餘之新臺幣3,489,067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
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106
條定有明文。所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在釋明假扣押之原
因而供擔保之場合,因其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
,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訴訟全部勝訴確定,或
就債務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28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
院107年度裁全字第8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
,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下同)5,298,000元(下
稱系爭擔保金),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501號擔保提存
事件提存,復由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641號假扣押執行事
件執行在案。嗣相對人聲請以本院11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3
號民事裁定撤銷該系爭假扣押裁定確定在案,復由相對人向
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是系爭假扣
押程序業已終結。又上開假扣押程序終結後,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通知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對聲請人行
使權利(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72號),相對人並因此對
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35號判
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06號判決、最高
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2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本件供擔
保之原因消滅。又聲請人前以訴訟終結為由,向本院聲請返
還部分擔保金,經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731號裁定准予返
還1,808,933元,爰於本件聲請返還剩餘擔保金3,489,067元
等語。
三、經調閱相關卷宗審核,兩造間損害賠償訴訟業經判決駁回確
定在案,顯見相對人並未因假扣押而受損害,應認應供擔保
之原因業已消滅。又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501號擔保提存事
件之擔保金5,298,000元,業經相對人以本院113年度取字第
10號取回擔保金1,808,933元,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剩餘
之擔保金3,489,067元【計算式:5,298,000元-1,808,933元
=3,489,067元】,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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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