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615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住○○市○○區○○○道0段00號惠中樓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被繼承人張清宏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陳報如被繼承人張清宏之遺產不足清償選任遺產管理人所生
之費用、遺產管理人代管遺產期間所生之費用、遺產管理人
之墊付費用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有關遺產管理所生之一切
費用及報酬,聲請人是否願意代墊該費用及報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筱薇